纪委监察委调查的案件聘请好律所的好律师是不二选择
2025-01-03北京专门处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律师
纪委监察委调查的案件聘请好律所的好律师是不二选择。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对于在监察委侦办案件期间,蒋亚平认为律师能做的工作非常重要。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监察法的决定,新《监察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正如预料那般,律师帮助权没有写入立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监察调查阶段律师的法律帮助毫无作用。在监察调查阶段,律师仍然可以以现行法为根据,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指导家属正确应对相关调查等法律帮助。
一、协助家属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本次修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一方面,新法增加了强制到案、责令候查与管护作为新的强制措施并对其适用和解除条件进行了规定。从操作方式与期限设置角度看,强制到案类似刑事诉讼法中的拘传,责令候查类似取保候审,管护类似刑事拘留。另一方面,新法对留置期限进行了延长。当然,每次延长也均设置了严格的条件。总的来说,新法围绕强制措施的修改是积极的,夸张地说甚至是“重大利好”,律师参与监委案件也将有更大的用武之地。
在监察调查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程度更轻的强制措施是律师的首要任务。尤其是责令候查,这一制度的初衷主要是为了解决实践中“走读式”留置的问题,但是否有助于降低留置的比例也可以继续观察。新法第50条将有权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的人员限定为“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包括律师。但是如何撰写申请材料,需要专业的律师加以辅导。
在最长十日的管护期间内,监察机关需要作出留置与否的决定。相较于旧法中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留置决定让当事人和家属“猝不及防”,管护相当于设置了留置决定的“缓冲期”,为律师协助家属提交意见、影响监察机关决定结果提供了绝佳的时机与契机。通过申请解除管护,可以降低监察对象被留置的几率。但是不当的申请材料,又有可能适得其反,导致监察机关扩大调查范围,甚至直接作出留置决定。
留置的解除条件在旧法中只有“不当”一种情形,新法第48条又新增加了“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的情形。这一概念的背后体现的是对“留置必要性”的精确界定。对于民营企业家因行贿被留置的,还可以结合新法第43条关于“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规定对留置的必要性加以论证。
关于律师是否要亲自出面和监察机关沟通,要因案而异。大多数监察机关不愿沟通、无法沟通,此时贸然沟通效果不佳,但也有部分监察机关不排斥和律师沟通。这对律师的沟通技巧、沟通方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二、指导家属正确应对监察调查
本次修法体现了监察机关依法文明办案、重视权利保障这一大的趋势。新法不仅在总则编第5条增加了“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表述,还在第43条强调了“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可以预见的是,《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也会随之对当事人、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进行完善和细化。尤其对询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等可能需要家属作为见证人在场或配合的调查措施来说,相关操作流程仍有进一步细化完善的空间,《实施条例》也必然对监察人员的调查行为提出更细致的规范要求。在这一环节中,律师可以通过充分、到位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家属发现监察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并帮助当事人家属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异议或申诉。
案件的办理不仅仅是监察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交锋,也是与当事人家属之间的“博弈”。监察机关在调查时会采用一些“侦讯技术”,家属如何分辨、如何应对需要视情况而定。在一定情况下,家属也是办案机关“打开突破口”的重要抓手,而当事人家属冷静、理性的应对同样会减轻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时面临的压力。我们在此处谈的并不是当事人和家属进行串供或是隐匿毁灭证据,而是要据理力争,避免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稀里糊涂被扣上“莫须有”的罪名。有时,家属什么都不需要做,一些风吹草动的消息不要轻易相信;有时,家属要根据情况请律师协助撰写《情况说明》《申诉书》《退赃情况说明》《感谢信》等材料,会有意想不到的结果。
新法第69条完善了被调查人、近亲属、利害关系人的申诉制度。尽管律师不是有权申诉的主体,但是近亲属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诉离不开律师的辅导。尤其是第二项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旧法仅规定“无关”才可以申诉,新法增加了“明显超出涉案范围”这一情形。如何精准界定“涉案范围”,不仅有助于保护当事人及近亲属的合法财产,还可以起到对被调查人法律责任进行间接辩护的效果。当然,律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帮助家属毁灭、伪造、隐匿证据,教唆证人串供,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是刑事律师从业的红线与底线。
三、协助退赃或申诉、复查
退赃是监察调查的重要内容,什么时候退、退多少,对案件的未来走向、对被调查人的定罪量刑会有一定的影响。新法第51条明确在调查工作结束后,监察机关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程序手续及涉案款物进行全面审理。可以说,这是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案件进行定性的一个关键阶段。根据《实施条例》,监察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还需要出具《起诉意见书》,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建议。在目前监察机关具有相当权威性的背景下,其意见将对检察机关乃至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在监察机关的最终审理环节,家属或律师不仅要在“情节轻”这一实体要素上进行积极“证明”,也要在“态度好”这一程序要素上进行配合,从而争取到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的从宽处理。
一般来说,在调查阶段初期不要急于退赃,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查明事实。一方面,在案件事实尚未最终查清查明的情况下,赃款赃物的范围并不明确,退赃缺乏明确的事实依据。另一方面,随着案件调查进程的推进,案件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会逐步显露出来,赃款赃物的范围可能会逐渐扩大、数量可能会逐渐增多。等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监察机关会对案件事实形成总体的认识,对案件定性与被调查人表现形成基本的判断。此时可以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考虑适时退赃,从而提高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的“印象分”。处理得当的话,轻微案件有时可以“四转三”,实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是,是否要全退、怎么退,也有诸多的技巧。
在监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如遇涉及本人的不合理决定,不仅当事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当事人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在这一过程中,律师不仅可以时刻监督、判断监察机关作出决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更可以在监察机关作违规违法决定时辅助当事人近亲属向监察机关申诉。尤其在新法增加“禁闭”这一临时管控措施后,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申诉也会获得监察机关更加审慎严谨的对待。
四、预判案件未来走向
律师相较于当事人家属不仅在知识储备与专业性上具有优势,在与公检监法打交道方面也具有更加丰富的经验,对案件走向也有着基本的判断。哪些方面是可以向办案机关争取到的,哪些方面是争取难度比较大的,律师往往有着自己的认知,这些经验可以帮助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分明主次、有的放矢,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每次强制措施的采取、留置期限的延长,都会预示着一定的案件结果。律师可以据此预判未来的走向,为下一步争取不移送司法,或者以更轻罪名、更少数额移送司法奠定基础。
另外,律师可以通过关注修法动态、刑事政策发布等信息,结合司法大环境背景对案件定性与走向进行预判,以制定合理有效的辩护策略。本次施行了6年的监察法迎来了首次修改,时间算是相对较快,且修改的周期也相对较快。这对当事人和律师都释放了一个重要的信号:纪检监察会不断朝着务实的方向发展,既要深化惩治腐败,又要保证办案的规范化、制度化,二者不会偏废。2025年6月1的施行日期,更是为各地监察机关预留了充分的学习、过度的时间。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一次机遇,对律师来说更是如此。当事人和律师应该保持一份敏感度,注意到本次修法背后释放的积极信号,在接下来职务犯罪案件接触的过程中,积极与监察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沟通,趁热打铁,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多的合法权益。
2024年春节期间,电影《第二十条》中一句“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的台词火遍全网。对负有职务犯罪调查职能的监委来说同样如此。“清白重不重要,它有的时候重于生命”。新《监察法》增加的“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的背后更是有着不幸的案例与惨痛的教训。在反腐的道路上,律师与监察机关在某些情形下又何尝不是一种“法律共同体”?
律师在监察委调查阶段依法能够为被调查人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在监察委调查阶段,律师虽然无法直接介入案件与被调查人会见,但是律师仍然能够通过一系列法律服务,为被调查人提供实质性的法律帮助和服务。面对监察委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的复杂性,律师在此阶段的作用显得更为重要。
一、法律咨询与心理疏导
监察委调查初期,被调查人和家属往往处于极大的心理压力和不确定性之中。律师的首要任务是提供法律咨询,解释监察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使被调查人和家属对可能的法律后果有清晰的认识。同时,律师还需进行心理疏导,帮助被调查人和家属缓解焦虑情绪,增强应对调查的信心和能力。
二、协助收集与固定证据
虽然律师无法直接参与监察委的调查取证过程,但律师可以指导家属在外围收集、固定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可能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对于后续的辩护工作至关重要。律师应确保收集到的证据真实、完整,并符合法律要求。
三、监督监察机关调查行为
律师应密切监督监察机关的调查行为,确保其依法办案。监察委在办案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不规范或违法行为,如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就采取留置措施、超期留置、违法使用强制措施等。律师应及时发现这些问题,并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要求纠正违法行为。
四、提交有利证据和法律意见
律师应及时向监察机关提交罪轻或无罪的证据,以及针对案件的法律意见。这些证据和意见有助于监察机关全面了解案情,为被调查人争取更有利的处理结果。同时,律师还可以通过法律意见指出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进监察机关改进工作。
五、代理申诉和控告
如果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侵犯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律师可以代理被调查人或家属提出申诉和控告。这包括向监察委内设的监督室等部门申诉、控告,也可以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律师应积极利用监察委的申诉控告机制,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六、与监察机关沟通协调
律师应积极与监察机关沟通协调,了解调查进展和需要。通过沟通协调,律师可以就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和争议点与监察机关进行深入交流,争取监察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律师还可以向监察机关反映被调查人的诉求和困难,促进问题的合理解决。
七、对留置措施和期限的监督
如果被调查人被采取留置措施,律师应关注留置期限和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监察委在采取留置措施时应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标准,如必须经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符合法定证据条件等。律师应对这些程序和标准进行监督,确保监察机关依法办案。同时,律师还应关注留置场所的条件和环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人道主义要求,保障被调查人的基本权益。
八、维护被调查人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在监察委调查阶段,律师应严格保护被调查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监察委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被调查人的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律师应确保这些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同时,律师还应关注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的生活状况和身心健康情况,及时提出改善建议和要求。
九、协助家属应对调查措施
监察委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采取一些限制人身自由或侵犯隐私的措施,如对当事人住所实施搜查等。律师应协助家属合法应对这些调查措施,确保调查行为在合法范围内进行。同时,律师还应指导家属如何配合调查机关的工作,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误解。
十、制定辩护策略和方案
基于收集到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及其家属制定辩护策略和方案。这包括分析案情、预测可能的指控、提出合理的辩护观点等。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调查人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辩护策略和方案,确保辩护工作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一、对涉案物品价格认证进行监督
监察委查办的案件可能涉及涉案物品的价格认证问题。律师应对价格认证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价格认证符合法律规定和专业原则。如果发现价格认证存在问题或不合理之处,律师应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认证。
十二、支持当事人及家属提前适应留置环境
当事人在被留置前和留置期间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心理压力和困境。律师应支持当事人及家属提前适应留置环境并做好心理准备。这包括向当事人及家属介绍留置场所的情况、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等。同时,律师还应协助当事人及家属处理一些日常事务和紧急问题,确保他们的生活和工作不受太大影响。
总之,在监察委调查阶段,律师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监督监察机关行为等一系列法律服务,为被调查人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和支持。这些工作不仅有助于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推动监察委依法办案、公正执法。因此,在反腐败的漫长征途中,律师的作用不可或缺。
随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全面设立和监察法的颁布实施,职务犯罪案件转由监察委员会管辖。当前留置期间,被调查人尚不能见到律师。由于对新成立的监察委不甚了解,有人可能会想当然地认为:“案件都归监察委管了,还请律师做什么?”
其实,这是一个认识误区:虽然职务犯罪案件已划归监察委管辖,但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和法律适用的把握,尤其是对职务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来说,专业化的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绝对不能大意或忽视。
专业刑辩律师的作用,至少包括以下十个重要方面:
指导刑事风险防范,不该做的坚决不做
对于公职人员及其关联人员,工作中的刑事风险其实不少。对此,针对不同工作性质的公职人员,或视为从事公职的人员,以及相关关联人员(如特定关系人),专业律师可以提供详尽的风险防范指导。
这里的风险指导,既包括进行刑事层面上的识别辅导,以大大提高当事人刑事风险防控能力,也包括对与其工作密切相关的事项进行低、中、高不同等级的风险提示。明确指出哪些事情不能做,哪些东西不能拿,哪些便宜不能沾,哪些事项不能瞒,哪些“聪明”不能耍。
处理疑似风险,明了如何应对
凡是从事公务工作的,总难免遇到疑似风险。比如,某公务员小张最近按领导的指示经办了一个行政审批事项,虽然项目已经审批出去了,但因审批过程中程序复杂,甚至部分内容产生过争议,接触的有关人员也比较多,有的人对审批结果不满意,因此他总感觉这件事情不是很妥当。
到底这样做会不会“渎职”,他既吃不准,又不好跟别人讲,心里总感觉七上八下的。这个时候,其实完全可以咨询专业的刑辩律师,律师可以通过对他描述的事实进行甄别、归类和深度分析,并对他非常担心的罪名,或相关联的罪名进行解读,提供妥善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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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危机处理方式,提供清晰思路沟通
在面临被有关部门调查的危机之下,有些人可能会六神无主、乱了方寸,即使原先是清白的,也可能会因为表达不当,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给调查部门带来工作上的不便。如何配合调查?如何正确解释自己的行为、如何有条理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在这些方面,律师也可以提供有效辅导。
指引取证方向,证明自身清白
对于“不幸”或“意外”可能涉案的公职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则需要及时了解行为性质及情节严重程度,对涉案事实进行准确定性,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精准把握,并拿出有利证据,尽早证明自身的清白,以免深陷囹圄不可自拔。
比如,某企业家李总曾经借给某领导十万元钱,后来该领导“出事”了,李总心里不踏实,虽说确确实实是借给人家的,但万一被人家说成是“行贿”,岂不是遭殃?这时如果他找到专业的刑辩律师,律师就可以帮他分析什么是民间借贷,什么是一般请客送礼的疑似“行贿“行为,以及什么是行贿犯罪。更为关键的是,还可指引他及时收集和保存反映客观真实情况的证据或线索,以避开刑事风险。
帮助实施有效沟通,及时反映新情况
假如当事人被监察委“留置”了,其家属肯定心急如焚。此时,假如能够提供证明当事人清白的新的证据、新的线索、新的事实,那么显然对当事人是十分有利的。问题是,如何发现证明当事人清白的新证据、新线索和新事实,以及如何有效传达这些情况?此时如果有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就可以针对如何正确获取线索、如何通过正当途径合法有效地向监察委进行沟通反馈情况,对被留置人的家属进行指导和帮助。
处理财物事宜,保护合法财产
首先,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家属妥善处理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的分割与保护,对于被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帮助家属申诉要求解除。
其次,对于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财物,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近亲属申诉要求解除。
再次,对于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律师可以帮助家属进行申诉。
撇清不正当关系,避免亲朋好友卷入
监察法规定,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有可能被列为“特定关系人”而卷入案件。如何正确从法律规定上厘清是否属于“特定关系人”,如何提供证据或线索,有力地证明或撇清自己不属于“特定关系人”,这些都需要专业刑辩律师给与正确的帮助。
维护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
监察法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同时,留置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予以及时解除。万一出现违反规定的办案情形,家属可以寻求刑辩律师的帮助。刑辩律师可以通过非常专业的材料整理、意见书写等方式,阻滞刑讯逼供的进一步发生,或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制止这种非法取证行为,并在适当时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切实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积极履行辩护职责,增强有力辩护
职务犯罪案件在监察委调查完后,就要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了。这个时候,当事人或者家属就可以委托律师了,律师则可开始以辩护人的身份履行辩护职责。由于信息、地位等不对称的原因,要想进行有力、有效辩护,光靠当事人自己是远远不够的——哪怕这个当事人自身也拥有良好的法律知识——这个时候律师的作用就更加凸显:
➤ 第一,可以会见当事人。留置的当事人此时一般会被改变为逮捕,羁押在看守所,此时家属是见不到的,只有律师能去看守所会见,了解具体情况。
➤ 第二,申请变更甚至解除强制措施。根据当事人的身体情况、案件情况等,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审查有无必要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以及根据具体情况是否可以改变逮捕为取保候审等。
➤ 第三,可以进行阅卷。此时,案卷材料已经移交到检察院,律师有权去阅卷,也就是复印案卷材料,能够完整地看到案件信息。
➤ 第四,可以调查取证。此时,律师拥有了调查取证的权利,经法定程序,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 第五,制定辩护方案。根据会见的情况和阅卷的情况,律师会进行一个综合分析判,听取当事人及家属的意见,制定辩护方案。
➤ 第六,发表辩护意见。律师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结合自己的专业技能,及时地跟检察官以及调查人员沟通,表达自己的辩护意见。比如,如果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事实轻微的,可以提交不起诉的意见。如果案件起诉到了法院,律师仍旧可以行使阅卷权、辩护权、调查权,至始至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法律进行辩护。至于如何根据事实和法律,行之有效地说服办案单位,就看律师的技能和水平了。
并非到此为止,还可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公职人员处理的公共事务是纷繁复杂的,不仅面广量大,而且多有涉及专业性极强的各种领域。公职人员极有可能因为不懂新知识、新技术或新领域,而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从常见的、简单的情况来看,刑辩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指导应对舆论压力、妥善处理当事人与单位的关系,或当事人及其家属关心的其他法律问题等,律师均可提供帮助。
律师在法律的框架内履行自己职责,为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服务,从一定程度上讲也是帮助监察委查明事实与真相,与监察委的反腐败工作并不对立。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无罪推定”,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职务犯罪只是众多犯罪类型中的一类,轻率放弃自己的辩护权利,是不理性的。遇到新问题、难问题,就需要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
总之,对于监察委调查的案件,聘请好律所的好律师,自然是不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