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如何辩护
2025-01-11北京专门处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律师
北京全国职务犯罪辩护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监察机关管辖的六类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公职人员犯罪主要是六类,多发高发的是经济类,也就是贪污贿赂类,细分的话就很多了,贪污、受贿、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还有挪用公款,贪污和挪用公款区别很明显的。第二类就是乱作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不按照规定行使权利,第三类就是应当作为不作为,玩忽职守,失职行为,当然失职和滥用职权如果构成犯罪的话,都是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第四类就是徇私舞弊类的,第五类是重大责任事故,其他的还有一些不太常见,甚至好多年已经没有公开案例的犯罪。总之,监察法实施条例呢一共是101个罪名,监察机关专属管辖是49个,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共管的有14个,其他的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共管的,有38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行贿、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以及其他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职务犯罪案件有哪些特点呢?辩护时的难点及痛点是什么呢?在研究职务犯罪之前,首先需明确什么是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所有与职务相关的犯罪,而无论该职务是公职还是非公职。
根据刑法及刑法理论对于具体职务犯罪罪状及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我们大体可以将职务犯罪为以下几类:
1、贪污贿赂犯罪
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滥用职权犯罪
如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报复陷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
3、玩忽职守犯罪
如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4、徇私舞弊犯罪
如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5、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如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6、其他职务犯罪
如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以立案管辖为区分标准,我们将其划分如下:
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
这类罪名与公职、公权力无关。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
2、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
即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原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
3、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的职务犯罪
即监察委员会依据《监察法》立案调查的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所实施的犯罪。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上述程序法意义上的分类只是基于司法实践中不同立案管辖部门而做的分类,而在具体罪名上与前述实体法意义上的职务犯罪罪名是一致的。
全国职务犯罪蒋律师认为:(一)当事人、家属特点1、心理落差大。
不少公职人员在出事之前一般比较体面,且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的已经到了一定的级别。长时间的养尊处优使得他们在日常工作、待人接物上相比普通人有一定的心理优势。而一旦出事失去人身自由,铁窗内外的巨大落差以及对未来的不确定的恐惧使得他们心理落差极大。
2、迷信关系。不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在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后很多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往往不委托律师介入,而是想着自己或者通过亲友找关系或者找自己的领导以图解决问题。
3、容易被骗。由于迷信关系,所以他们找律师或者找人时首先考虑的是别人有无关系,而一般声称有关系的大部分都是骗子。以致人财两空,有些本来有辩护空间的案件也被耽误了。
4、不少当事人、家属一开始不太相信律师的作用。有些当事人、家属基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认为请了律师也不会有多大作用,以致于一开始不注重请专业的律师介入。刑事辩护被誉为律师业务皇冠上的明珠,极富挑战性,需要较高的专业水平。
职务犯罪,在我国刑事犯罪类型中发案数量呈上升趋势,涉及领域广,大案要案增多,窝案串案犯罪形态显著。因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动机的伪装性、谋略上的合法性、占有上的贪婪性、作案手段隐蔽化、智能化等特点,对该类犯罪的辩护难度不断加大,故有必要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策略和法庭上的辩论技巧进行研究和探讨。刑辩律师在辩护工作中应当认真做好两件事即发现和展现。发现是基础,展现是运用。发现就是要发现辩点,辩护律师要通过认真会见、仔细阅卷和必要的调查了解,确定辩护策略。展现就是怎么辩!这是艺术活、技术活,是说服法官的战略战术问题。在法庭上如何展现?就三步:发问、质证和辩论。1.全程参与与深度介入:辩护律师不应将重心仅限于法庭辩论,而应从案件侦查阶段就开始全程深度介入,每个环节都需精心准备,确保对案件的全面了解和及时应对。这要求律师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精神,能够在案件的各个阶段发挥关键作用。
2.实物证据的优先利用:相较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如书证、音像资料、电子数据等)具有更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不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辩护律师应高度重视实物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利用其固有的证明力,寻找案件中的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局面。
3.法、理、情相结合,刑辩有度、有理、有节: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不仅讲究经验和专业,还要讲究智慧,最好的辩护是法理情相结合,做到刑辩有度、有利、有理、有节制。“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与辩护
利用职务便利是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要重点审查其本人是否具有职务便利,指控的行为是否与其职务便利有关。根据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虽然有钱款往来收受,但是不排除其他基础关系,和职务行为无关的,不属于犯罪。例如,被告人张某承认收受了佟某的款物,但不排除双方具有恋爱关系、具有感情纠葛,也无证据证明张某收受财物与谋取利益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区分与认定:索贿、非法收受、斡旋受贿的不同要求
在受贿罪辩护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很复杂。这里做一区分:
1.索贿的,无论是否谋取利益,均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2.对于非法收受型受贿,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还有一种“推定”谋取利益的情形: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谋取利益的衍生辩护点还有很多,时效问题,连续犯罪问题,正常人情往来问题、收受财物退回问题等等,都是辩护人能够实现有效辩护的突破口。犯罪数额打下来,量刑自然就会变轻,有时甚至是无罪(不够立案标准)。在对犯罪数额进行有效辩护之前,一定要搞清什么是犯罪所得和违纪所得。突破口永远在案卷里。每一个具体的案件都会有不同的突破口,不管多么资深的大律师如果不阅卷,说你的案件有突破口,我认为都是不负责任的。职务犯罪辩护相对其他的犯罪辩护的确有难度,但是刑事辩护有一个颠覆不破的真理是:没有不存在辩护空间的刑事案件!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权衡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之间的策略关系,以损害最小化为原则整合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无罪辩护的确定原则是:只要实体上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因素,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案件,或者程序上严重违法、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就应当进行无罪辩护。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决定必须要“依法”且谨慎严肃,不得随意地不负责任地选择无罪辩护策略。刑事律师要有意识地研究法官思维和司法规则,同时还需要研究检察官思维、公安侦查人员思维,着眼于说服法官(以及检察官和警察)接受辩护意见来展开刑事辩护。收集、比对、研究案例中的审判结果和审判逻辑,就是发掘法官思维和审判规则的重要途径。刑事律师必须观察、研究这些办案人员,了解这些办案人员的思维方式、思维习惯,以便选择恰当的、这些办案人员更容易接受的方式方法来说服他们接受辩护律师的观点和意见,来恰当地选择进行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等辩护策略技巧。运用证据规则审查指控事实与涉案数额是否成立。职务犯罪的涉案数额直接决定着量刑轻重和退赃数额,需辩护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重点关注。对涉及多起受贿事实案件涉案数额的证据审查可分两步:一是审查指控的多起受贿事实是否均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二是审查每起事实的受贿数额是否存在问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列举了5种证据不足的情形,包括:(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根据上述规定,笔者先从宏观角度对本案的证据体系进行了初步审查,又从微观角度审查了有罪证据三性,最后综合全案证据,审查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标准。
第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否都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当事人主体身份并无疑义,证据审查重点在于:①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职务行为);②行为人是否收受了财物(收受财物行为);第二,认定行为人受贿的证据是否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能够查证属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至刑五庭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第77集刊载的第656号指导案例“陈亚军故意伤害案”裁判要旨:直接言词证据为孤证,其他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不应当认定该指控事实。由于受贿案件多呈现一对一的特征,证明有罪的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行贿人的证言,因此参考上述案例要旨,还需要审查其他间接证据能否形成完整有罪证据链。也即证明行为人实施职务行为、收受财物行为的证据,不能是孤证。在近年来全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持续推进下,“让办案者决定,让决定者负责”是原则,但实际情况往往更为复杂。第一,分管检察长、检察长依然有权审核检察官具体承办的案件;第二,由国家监委指定下级办案机关办理的案件,不排除有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可能性;第三,在职务犯罪案件司法实践中,监察机关往往发挥决定性作用。基于上述考虑,笔者不仅向检察机关承办人提交了有关本案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方面的意见,还将该法律意见书,抄送给分管检察长、检察长和监察机关承办人、负责人,并将抄送情况备注在给检察机关承办人的法律意见书中。以上策略,是笔者在常年办理刑事大案要案过程中,总结并不断完善的立体式刑事辩护的思路与方法的具体体现,即空间维度全打通,将辩护工作纵向深入到上级领导、机关,横向深入到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乃至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