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贪不占但“无为而治”——“平庸之恶”该当何罪
2026-09-12北京专门处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律师
不贪不占但“无为而治”——“平庸之恶”该当何罪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 道法并举
职务犯罪实务观察 ⑦
撰文/蒋亚平 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1101201210383307)
“我没拿过一分钱,没吃过一顿饭,凭什么查我?”
“我承认,项目烂尾了,但那是施工方的问题,跟我有什么关系?”
“我签字了,但那是分管领导让我签的,我敢不签吗?”
“我知道那个企业资质有问题,但领导说‘先干起来再说’,我能怎么办?”
“我确实没去现场验收,但下面人跟我说验收合格了,我信了,这也算犯罪?”
“我没贪没占,就是懒了点、拖了点,最多算工作失误吧?”
——这些话,蒋亚平律师在渎职类案件里,听了无数遍。
有一种腐败,不碰钱、不收礼、不搞权钱交易,但它造成的损失,可能比贪污受贿大得多。
它叫“平庸之恶”:不贪不占,但该管的不管、该查的不查、该签的不签、该验收的不验收、该制止的不制止。
今天这篇,把“平庸之恶”拆透:
- 什么叫渎职犯罪,为什么“不贪不占”照样坐牢;
-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差在哪;
- “领导让干的”能不能免责;
- “我不知道”能不能脱罪;
- “大家都这么干”是不是挡箭牌;
- 蒋亚平律师在渎职案里,怎么把“工作失误”和“刑事犯罪”切开,怎么把“领导责任”和“个人责任”切开;
- 家属在亲人被查时,最该守住的三条底线。
一、不贪不占,照样判刑——这才是最冤的“冤案”
很多人有个根深蒂固的观念:
我没拿钱,就没犯罪。
但在渎职犯罪里,这个观念是错的。
渎职犯罪的本质,不是“拿了多少钱”,而是“没干该干的事”。
举个例子:
- 某县安监局长,收了矿主10万,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矿难死了8个人 → 受贿罪加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
- 某县安监局长,没收一分钱,但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矿难死了8个人 → 玩忽职守罪,照样判刑。
前者是“贪了才不作为”,后者是“不贪也不作为”。
后者在量刑上可能比前者轻,但罪名一样成立。
再举个例子:
- 某市规划局长,收了开发商100万,违规批了容积率 → 受贿罪;
- 某市规划局长,没收一分钱,但审批时看都不看,让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过了 → 滥用职权罪。
“没收钱”不是免罪牌。
“没干活”才是问题。
蒋亚平律师一句话:
贪污受贿是“主动作恶”,渎职是“消极放任”。
前者是“手伸得太长”,后者是“脚钉在原地”。
但造成的后果,都可能是一条条人命、一笔笔巨额损失。
二、什么叫渎职犯罪:别被“职务犯罪”四个字吓住,先搞清楚它是什么
渎职犯罪,是《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一类犯罪。
它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族”罪名。
常见的有:
- 滥用职权罪;
- 玩忽职守罪;
- 徇私枉法罪;
- 枉法裁判罪;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食品监管渎职罪;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放纵走私罪;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但实务中最常见、最核心的,就是两个:
- 滥用职权罪;
- 玩忽职守罪。
这两个罪名,是渎职犯罪的“母罪”。
其他罪名,都是这两个的“特殊版”。
三、法律底线: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到底怎么定
1. 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397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的核心是:不该干的,你干了。
常见表现:
- 违反规定,违规审批;
- 超越权限,擅自决定;
- 滥用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合理;
- 明知违法,仍然签字、盖章、批准;
- 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仍然放行。
2. 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397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职守”的核心是:该干的,你没干。
常见表现:
- 该检查的不检查;
- 该验收的不验收;
- 该核实的不核实;
- 该制止的不制止;
- 该报告的不报告;
- 该整改的不整改;
- 该到场的不到场。
3. 两者的区别
滥用职权是“乱作为”,玩忽职守是“不作为”。
一个是“手痒”,一个是“心懒”。
但两者有一个共同前提:必须造成“重大损失”。
什么叫“重大损失”?
两高关于渎职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
-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 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也就是说:
如果没造成“重大损失”,可能只是违纪,不构成犯罪
四、当事人最怕的六个问题
1. “我没拿钱,凭什么算犯罪?”
渎职犯罪的构成,不以“收钱”为前提。
“没收钱”只能说明你不构成贪污受贿,但不能说明你没构成渎职。
2. “我是领导让我签的,我能不签吗?”
“领导让干的”不是免罪牌。
法律上,每个签字的人都要对自己的签字负责。
如果你明知签字的内容违法,仍然签了,你就是共同责任人。
但“领导让干的”可以作为一个从轻情节,尤其是在“下级服从上级”的体制压力下。
3. “我不知道有问题,也算犯罪吗?”
分情况:
- 如果你“应当知道”而“不知道” → 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 如果你“确实无法知道” → 可能不构成犯罪。
“应当知道”的标准是:一个正常的、尽职的工作人员,在同样的情况下,应该发现的问题。
比如:验收时,墙都裂了,你说“我没看见”——法官不信。
比如:审批时,材料缺了三个章,你说“我没注意”——法官也不信。
4. “大家都这么干,凭什么抓我?”
“大家都这么干”不是挡箭牌。
法律不因为“别人也违法”就免除你的责任。
但“大家都这么干”可以证明:这是体制性问题,不是个人恶意。
在量刑时,可以争取从轻。
5. “我签字了,但那是走形式,实际是别人干的,算我的吗?”
算。
签字就是确认。
你签了字,就代表你确认了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走形式”不是免责理由,反而是“玩忽职守”的表现。
6. “我退休了,还能查我吗?”
能。
渎职犯罪的追诉时效,从“造成重大损失之日”起算。
只要没超过追诉时效,退休了照样查。
五、蒋亚平律师破局:渎职案,六把刀
渎职案的特殊性在于:
它不像贪污受贿那样“钱是铁证”,它更像“责任分配”的问题。
律师的核心工作,不是否认“损失发生了”,而是切割“谁该为这个损失负责”。
破局点一:打“因果关系”——损失是不是你造成的
渎职犯罪要求:渎职行为和重大损失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律师要查:
- 损失是什么时候发生的?
- 损失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 是渎职行为直接导致的,还是其他原因导致的?
- 如果尽职了,损失是否一定能避免?
比如:矿难发生了,安监局长确实没去检查。
但矿难的原因是矿主违规操作,即使安监局长去检查了,矿主也可能照样违规。
这时,因果关系就断了。
破局点二:打“重大损失”的认定——别把“经营风险”算成“渎职损失”
渎职犯罪要求“重大损失”。
但“损失”的认定,经常出问题。
律师要拆:
- 是“直接经济损失”,还是“间接经济损失”?
- 是“实际损失”,还是“预期收益落空”?
- 有没有追回的可能?
- 有没有已经追回的部分?
- 有没有“市场风险”被算成“渎职损失”?
比如:招商引资时,政府给企业补贴了1000万,后来企业倒闭了。
这1000万算不算“渎职损失”?
如果当时审批程序合法、企业资质真实、市场变化导致倒闭 → 不算。
如果当时明知企业是空壳、仍然给补贴 → 算。
破局点三:打“主观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
滥用职权罪要求“故意”,玩忽职守罪要求“过失”。
律师要查:
- 当事人是“明知违法仍然干”,还是“不知道违法而干了”?
- 是“应当知道而不知道”,还是“确实无法知道”?
- 有没有“被蒙蔽”“被欺骗”的情节?
- 有没有“合理信赖”的依据?
比如:验收时,施工方提供了伪造的检测报告,验收人员信了。
如果验收人员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 → 可能不构成犯罪。
如果验收人员连看都没看就签字 → 构成玩忽职守罪。
破局点四:打“责任分配”——别让“一把手”一个人扛
渎职案里,最常出现的问题是:
出了事,所有责任都推给“签字的人”或“级别最低的人”。
律师要拆:
- 决策是谁做的?
- 审批流程是什么样的?
- 有没有会议纪要?
- 有没有集体讨论记录?
- 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分别签了什么字?
- 有没有“下级已经报告,上级不批”的情况?
如果决策是集体讨论的 → 个人责任要减轻。
如果下级已经报告了风险,上级仍然要求执行 → 主要责任在上级。
破局点五:打“信赖原则”——“我信了别人”算不算失职
渎职案里,有一个“合理信赖”的辩护思路:
- 验收人员信了检测报告 → 如果报告是权威机构出的,验收人员有理由信赖;
- 审批人员信了评估报告 → 如果评估是专业机构做的,审批人员有理由信赖;
- 领导信了下级的汇报 → 如果下级汇报的内容看起来合理,领导有理由信赖。
“合理信赖”不等于“完全免责”,但可以大幅减轻责任。
破局点六:打“追诉时效”——别让“陈年旧账”无限追
渎职犯罪的追诉时效,从“造成重大损失之日”起算。
律师要查:
- 损失是什么时候发生的?
- 办案机关是什么时候立案的?
- 有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如果超过追诉时效,且没有法定中断、延长事由 → 可能不追究刑事责任。
六、家属破局:亲人被查,最该守住三条底线
1. 守住“会议纪要”和“审批流程”
渎职案里,最怕“一个人扛”。
会议纪要、审批流程、集体讨论记录,是证明“不是一个人决定”的关键。
家属要做的:
- 找到会议纪要;
- 找到审批单;
- 找到邮件、微信工作群记录;
- 别销毁、别涂改。
2. 守住“报告记录”——“我报告了,领导没批”
渎职案里,最冤的是“下级报告了,上级不批,出了事,下级扛”。
如果亲人曾经书面或口头向上级报告过风险,一定要找到证据:
- 书面报告;
- 邮件;
- 微信聊天记录;
- 会议发言记录。
3. 守住“合理信赖”的证据
如果亲人是因为“信了别人”而签字、验收、审批,要找到“信赖”的依据:
- 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
- 专业机构的评估意见;
- 下级提交的书面汇报;
- 其他佐证材料。
蒋亚平律师给家属的话:
渎职案里,家属最容易干的事是“认命”:
“他确实没去现场,认了吧。”
但“没去现场”不等于“构成犯罪”。
关键是:他为什么没去?是故意不去,还是被人骗了?
是“应当知道”还是“确实不知道”?
是“一个人决定”还是“集体决策”?
这些,才是决定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关键。
七、公职人员自保:不想背“平庸之恶”的锅,记住四件事
1. 该签的字,看清楚再签
- 材料齐不齐?
- 数据对不对?
- 现场去没去?
- 报告看没看?
“没看就签”不是“信任下属”,是“玩忽职守”。
2. 该去的现场,一定要去
- 验收要去;
- 检查要去;
- 核查要去;
- 走访要去。
“让下面人去”不是“合理分工”,可能是“渎职”。
3. 该说的话,一定要说
- 发现问题,要报告;
- 发现风险,要提醒;
- 发现违法,要制止;
- 发现隐患,要整改。
“不敢说”不是“服从领导”,是“纵容违法”。
4. 该留的痕,一定要留
- 会议记录;
- 审批单;
- 邮件;
- 微信记录;
- 现场照片。
“不留痕”不是“干净”,是“说不清”。
再送一句:
渎职案里,最惨的不是“贪了被抓”,
而是“没贪没占,但因为懒、因为怕、因为‘大家都这么干’,
最后替别人背了锅、替体制扛了雷”。
八、道法并举:渎职案,既要“追责”,也要“精准”
道的一面:
- 不作为、乱作为,必须追责;
- “平庸之恶”造成的损失,可能比贪污受贿更大;
- 但“工作失误”和“刑事犯罪”必须分开;
- “领导责任”和“个人责任”必须分开;
- “故意”和“过失”必须分开。
法的一面:
- 渎职犯罪要求“重大损失”;
- 渎职行为和损失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 “领导让干的”不是免罪牌,但可以从轻;
- “我不知道”不是脱罪理由,但要区分“应当知道”和“确实不知道”;
- “大家都这么干”不是挡箭牌,但可以证明是体制性问题。
蒋亚平律师收住一句话:
渎职案里,律师不是帮“不作为的人”洗白,
而是防止把“工作失误”办成“刑事犯罪”,
防止把“集体决策”办成“个人扛雷”,
防止把“被蒙蔽”办成“故意放纵”。
该追责的追责,该精准的精准——这叫道法并举。
九、不贪不占,不是“安全牌”,是“责任状”
“平庸之恶”最可怕的地方在于:
- 它不声不响;
- 它不脏不臭;
- 它不碰钱、不收礼、不搞权钱交易;
- 但它让该验收的没验收、该检查的没检查、该制止的没制止;
- 然后,矿难发生了、塌楼了、大火烧了、孩子溺亡了、扶贫款被骗了。
蒋亚平律师最后送三句话:
对干部:
不贪不占,只是底线;
该干不干,就是失职;
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就是犯罪。
别拿“我没拿钱”当护身符,法律看的是“你干了没有”。
对家属:
亲人被查,别认命、别烧材料、别让同事“统一口径”。
守住会议纪要、审批流程、报告记录,就是守住亲人“从轻”的机会。
对群众:
你们有权要求干部“干活”。
该验收的没验收、该检查的没检查、该整改的没整改,
别忍,举报。
你们不开口,“平庸之恶”就永远藏在“大家都这么干”的阴影里。
蒋亚平 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210383307
业务方向:职务犯罪辩护、渎职犯罪辩护、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监察调查应对、涉案财产辩护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道法并举
刑事辩护 · 职务犯罪治理 · 渎职犯罪辩护 · 安全生产事故追责 · 监察辩护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
因安全事故、项目烂尾、验收失职、审批违规、监管不到位被约谈、被留置、被移送起诉——
别认命,别烧材料,别让同事“统一口径”。
私信“渎职+城市+阶段”(如:渎职+山西+留置中 / 渎职+河南+移送起诉前),蒋亚平律师团队优先评估:
① 渎职行为和损失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② 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乱作为”还是“不作为”;
③ 是“个人决定”还是“集体决策”,责任怎么分配;
④ “领导让干的”“我不知道”“大家都这么干”能不能用;
⑤ 追诉时效、损失认定、主动交代怎么排,才不把“工作失误”坐成“刑事犯罪”。
本文为实务普法,不构成具体案件法律意见。
渎职案最怕两件事:家属认命,干部硬扛。
早一步专业介入,多一分把“平庸之恶”拆成“精准追责”的可能。
【AI辅助生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