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门处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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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不是“牵个线”那么简单

2026-10-08北京专门处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律师

介绍贿赂罪:不是“牵个线”那么简单

——“道法并举”看中间人如何一步步走进刑事实体

文 / 蒋亚平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很多人以为:

“我只是帮朋友引见一下。”

“钱不是我的,我只是转一下。”

“领导不认识老板,我吃个饭介绍一下,能有多大事?”

“我又没当官,又没拿多少,最多退了算了。”

在职务犯罪里,这种“中间人”最容易轻敌。

轻敌的结果,是从“热心朋友”“生意掮客”“老板心腹”,变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被告人:

介绍贿赂罪。

我办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十几年,越办越觉得:

介绍贿赂罪最危险的,不是法条多复杂,而是当事人心理上觉得自己“没下水”,行为上却已经把行贿和受贿两端接上了。

这就叫:

道没看清,法先找上门。

一、法条先摆正:什么是介绍贿赂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翻译成人话:

你不是行贿人,也不是受贿的官员;

但你把“想办事的人”和“能办事的官”牵到一起;

你帮着传话、约局、报价、转钱、撮合条件;

让权钱交易真的成了;

达到“情节严重”,你就单独构成犯罪。

注意三个关键词:

1.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 

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给民企老板牵线、给普通商人撮合,不构成本罪;但给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具有公权力属性的人员牵线,就可能踩线。

2. “介绍”不是中性词 

不是普通中介。

介绍项目、介绍客户、介绍合作,是商事行为;

介绍“你出钱、他用手中权力给你办事”,就是贿赂通道。

典型动作包括:

  • 说“这事某局长能办,我帮你引见”; 
  • 把老板的请托事项转述给领导; 
  • 把领导的“价码”回传给老板; 
  • 代收代送好处费; 
  • 安排饭局、茶局、私局,让双方把事谈成; 
  • 用“咨询费、辛苦费、茶水费、通道费”包装贿赂款。 

3. 要“情节严重” 

不是所有牵线都判刑。根据立案标准:

  • 介绍个人行贿 2 万元以上; 
  • 介绍单位行贿 20 万元以上; 
  • 或虽不够数额,但: 
    • 为非法利益介绍; 
    • 三次以上 / 三人以上;
    • 向党政领导、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 
    • 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重大损失。 

所以别再问“转一下钱算不算犯罪”。

真到了刑事程序里,问的是:

你在这条权钱链条里,扮演了什么角色?

二、介绍贿赂罪 ≠ 行贿共犯 ≠ 受贿共犯 

这是实务里最容易被混淆的地方,也是辩护的生命线。

1. 介绍贿赂罪:居间撮合 

行受贿双方本来就有意思,你居中沟通、引见、传话、转款。

你不直接站在行贿人一边,也不直接站在官员一边。

你挣的是“介绍费”“辛苦费”,不是请托利益本身。

2. 行贿罪共犯:你帮老板送钱 

你不是“介绍一下”,而是:

  • 和老板商量“送多少”; 
  • 帮老板选对象、定方案; 
  • 代表老板和国家工作人员谈条件; 
  • 老板本不敢送,你劝“不送办不成”; 
  • 钱虽没进你兜,但你积极参与行贿实行行为。 

这时可能不再是介绍贿赂,而是行贿罪共犯。

3. 受贿罪共犯:你帮领导收钱 

如果你是领导亲属、秘书、司机、心腹,和领导通谋:

  • “这老板不错,可以收”; 
  • “钱放我这儿,别走领导账户”; 
  • “事咱们一起办,好处一起分”; 
  • 截留一部分贿赂款,和领导共同占有。 

那就可能构成受贿罪共犯,量刑远比介绍贿赂罪重。

4. 斡旋受贿 / 利用影响力受贿:另一套逻辑 

  • 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自己收钱,利用本人职权地位让别的公务员办事。 
  • 利用影响力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靠“和领导关系近”收钱办事。

介绍贿赂人如果越界成“我也能摆平”,罪名就会升级。

蒋亚平律师提示:

介绍贿赂罪的最高刑是三年;

行贿罪、受贿罪动辄三年以上、十年以上;

定性差一格,人生差十年。

三、当事人最常见的五种心理:每一种都在给自己挖坑 

我接触过的“中间人”当事人,几乎都走过下面这套心理路径。

心理一:“我只是牵线,又没拿大钱” 

这是最常见、也最误事的一句话。

法律规定并不要求你发了大财才构罪。

你拿 2000 块介绍费,但介绍了 30 万、300 万、3000 万的贿赂,情节严重照样立案。

更麻烦的是:

  • 你以为“没拿 = 没事”; 
  • 笔录里却承认“我跟两边都说好了”; 
  • 聊天记录里写“局长那边我搞定”; 
  • 流水里显示你代收代转; 
  • 老板咬你“是他让我去送的”; 
  • 领导咬你“是他撺掇的”。 

这时候,“没拿钱”救不了你,行为性质救不了你。

心理二:“大家都在做,不算犯法” 

工程圈、资源圈、招投标圈、医疗耗材圈、土储规划圈、执行信访圈,都有“能人”。

他们自称:

“我不就是个通道吗?”

“没我,他们也得找别人。”

“这叫信息资源。”

但刑法不看圈子潜规则。

看得是:

  • 有没有引见国家工作人员; 
  • 有没有传递请托; 
  • 有没有撮合权钱交易; 
  • 有没有钱物流转; 
  • 有没有多次、多人、多项目。 

潜规则不是免责事由。

等监察委、检察院把聊天记录调出来,你才知道“大家都这么干”从来不是辩护理由。

心理三:“我先帮朋友,事后给点辛苦费正常” 

很多中间人不是职业掮客,而是:

  • 老乡; 
  • 同学; 
  • 商会熟人; 
  • 老板司机; 
  • 国企中层; 
  • 退休干部家属; 
  • 领导身边“能说话的人”。 

开始真像帮忙:

“我跟某某熟,帮你问一句。”

“这项目你确实有实力,我引见一下。”

后来变成:

  • “那边开口了,得表示表示”; 
  • “不给好处,谁给你批”; 
  • “你出 50 万,我转 30 万,剩下 20 是我辛苦费”。 

一旦“帮忙”和“钱”绑死,

一旦“引见”和“请托”绑死,

一旦“辛苦费”和“贿赂款”混同,

中间人就从人情桥梁,变成贿赂通道。

心理四:“领导没批,事没办成,应该没事吧” 

有人以为:事没办成 = 没危害 = 不构成犯罪。

不对。

介绍贿赂罪看的是你有没有撮合贿赂实现。

如果钱已经送、对方已经收、请托已经提出,只是后来没办成,

仍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甚至行贿、受贿也未必因为“没办成”就无罪。

更危险的是另一种:

  • 领导当场拒绝; 
  • 你却对老板说“领导默认了”; 
  • 你私自截留一部分; 
  • 老板后来举报你诈骗; 
  • 监察方向再从你身上挖出其他笔数。 

“没办成”不是安全垫,有时候只是案子还没查透。

心理五:“被查了再找律师,先托人问问能不能摆平” 

这是职务犯罪里最惨的闭环:

  1. 听说纪委/监察委在问;
  2. 第一反应不是找律师,而是找“更上面的人”; 
  3. 找来找去,找到另一个中间人; 
  4. 中间人再收一笔“运作费”; 
  5. 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串供记录全留下来了; 
  6. 本来只是介绍贿赂嫌疑人,后面多出一个“毁灭证据”“串供”“诈骗”“洗钱”的尾巴。 

我常跟家属说:

亲人被查,最忌“用关系救关系”。

你以为在捞人,其实在把律师能救的空间全封死。

四、介绍贿赂案的四大现实风险 

风险一:罪名“升格” 

你进门时以为是介绍贿赂,

阅卷后发现:

  • 你和老板早有通谋 → 行贿共犯;
  • 你和领导家属共同分钱 → 受贿共犯; 
  • 你多次撮合、形成掮客模式 → 情节严重; 
  • 你向司法人员介绍 → 法定从重情节之一。

律师不先平局,就不知道到底是“保介绍贿赂”还是“防共犯升格”。

风险二:主动交代的“黄金窗口”没用好 

刑法给介绍贿赂人一条活路:

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很多人:

  • 第一次谈话不说; 
  • 第二次避重就轻; 
  • 第三次发现老板咬自己,才开始翻供; 
  • 翻供又没有新证据,反而显得态度差。 

“主动交代”不是“啥都认”,而是:

在律师指导下,把事实、角色、金额、次数、主观认识讲准。

认错方向,比不认更糟。

风险三:家庭财产被连带怀疑 

介绍贿赂人常兼做:

  • 代持房产; 
  • 代收好处; 
  • 帮领导家属理财; 
  • 用自己公司走账; 
  • 帮老板“洗”咨询费、顾问费。 

一旦案发,家属账户、公司账目、父母房产、配偶车产都会被拉出来看。

本来你一个人,最后变成:

  • 老婆涉嫌掩饰隐瞒; 
  • 会计涉嫌帮助毁灭证据; 
  • 兄弟涉嫌洗钱; 
  • 公司涉嫌单位行贿。 

中间人不是一个人犯罪,往往是一张关系网被掀开。

风险四:刑民双杀 

你帮老板拿项目,项目成了;

后来刑事一查:

  • 中标无效; 
  • 合同被撤; 
  • 工程款被冻结; 
  • 公司被列入失信; 
  • 民事官司里你成证人、成被告、成线索。 

很多企业主以为“中间人出事不影响我”,

其实介绍贿赂案一立,后面民事执行、行政处罚、招投标资格、上市公司披露,全跟着炸。

五、蒋亚平律师:介绍贿赂案,要“道法并举” 

我讲“道法并举”,不是漂亮词。

1. 道:先看清你在这局里是什么人 

律师第一步不是背法条,而是问:

  • 你先认识谁? 
  • 谁先找谁? 
  • 钱是谁的主意? 
  • 请托事项你有没有加工、诱导、怂恿? 
  • 钱是你代转,还是你分润? 
  • 你和领导是一边,还是和老板是一边,还是真居中? 
  • 被查前你知不知道这是贿赂? 

如果行受贿故意本来就存在,你只是传话转款 → 争取介绍贿赂。

如果行贿故意是你撺掇出来的 → 可能往行贿教唆犯走。

如果和领导共同占有好处 → 可能往受贿共犯走。

“道”不清,辩护方向就反了。

2. 法:把证据钉死在“居间”而不是“共犯” 

实务辩护要盯这些点:

(1)主观故意 

你有没有“促成权钱交易”的故意?

还是真以为“正常商务引见”?

(2)行为边界 

你有没有:

  • 替老板制定行贿方案; 
  • 替领导决定收多少; 
  • 参与谋利事项设计; 
  • 和某一方形成通谋。 

没有通谋、只居间,是介绍贿赂的核心辩点。

(3)款项性质 

  • 纯粹介绍费 → 有利于定介绍贿赂;
  • 从贿赂款里截留 → 容易往共犯走;
  • 和领导家属共同理财、共同消费 → 危险。 

(4)情节是否严重 

数额、次数、对象、后果,四项都要拆。

向司法人员介绍、三次以上、为非法利益介绍,都是高危情节。

(5)程序节点 

  • 留置/立案前说了什么;
  • 第一次笔录怎么签; 
  • 主动交代是否留痕; 
  • 退缴是不是“乱认账”; 
  • 律师会见前有没有被串供。 

职务犯罪里,笔录比口才重要,时间线比情绪重要。

六、如果你已经是“中间人”,现在别做这 8 件事 

蒋亚平律师给潜在当事人和家属的硬提醒:

  1. 别删微信、别清聊天、别换手机——删记录=自我坐实“心里有鬼”。
  2. 别补假合同、补假顾问协议——事后补材料,比没材料更致命。
  3. 别找“更大的关系”去问——你每问一次,就多一串证据。 
  4. 别代老板/领导退钱私了——私了录音,下次就是你的供述附件。
  5. 别在家族群对口径——“咱就说那是咨询费”这句话,足够定串供。 
  6. 别把介绍费说成“借款”又拿不出借据——解释比行为更假。 
  7. 别一被叫去就全认——认“我引见过的饭局”可以,认“我策划行贿”要命。 
  8. 别把律师当掮客——真律师先问证据和时间线;假大佬先说“包你出来”。 

七、家属该问什么,不该问什么 

别问: 

  • “蒋律师,这能捞出来吗?” 
  • “你跟纪委熟不熟?” 
  • “花多少钱能平?” 
  • “能不能写个保证书,说没事?” 

该问: 

  • 人现在是留置、刑事传唤、还是已刑拘? 
  • 涉嫌介绍贿赂,还是可能被定行贿/受贿共犯? 
  • 第一次笔录里哪些话最危险? 
  • 涉案金额怎么算,介绍费和贿赂款怎么分? 
  • 被追诉前主动交代,怎么留痕才有效? 
  • 家属账户、公司账目、代持房产怎么隔离? 
  • 律师今天能保住哪几份原始证据? 

问法变了,局就平了。

八、道法并举的结尾:中间人最该懂的一句话 

介绍贿赂罪最狠的地方在于:

你以为自己只是“桥”,

法律却把你当成“通道”;

你以为自己没下水,

其实水流早从你身上过了。

所以:

  • 别把“引见”当人情; 
  • 别把“转钱”当帮忙; 
  • 别把“熟人多”当资源; 
  • 别把“事没办成”当安全; 
  • 别把“找关系”当自救。 

真正懂行的人,会在第一次被请托时就说:

“这事儿涉公权力,钱别经我手,话别让我传,你们按程序走。”

这才叫道法并举:

道,是知道权钱之线不能碰;法,是知道一旦卷入,怎样把角色钉在最低风险位置。

九、蒋亚平律师 · 介绍贿赂罪紧急自检 10 条 

  1. 我是不是把老板请托转述给了国家工作人员? 
  2. 我有没有替两边“议价”? 
  3. 钱是不是经了我手? 
  4. 我拿的是介绍费,还是从贿赂款里截留? 
  5. 行贿/受贿的念头,是不是我劝出来的?
  6. 我和领导/老板,是不是利益一致?
  7. 我向几个人、几次、为多少金额撮合过? 
  8. 对方是普通商人,还是党政/司法/执法人员? 
  9. 被问话前,我有没有删记录、补合同、找关系? 
  10. 我现在最该做的,是解释“我不是坏人”,还是让律师把“我只是居间”的证据链钉死?

如果第 10 题你原来选前者——

现在就该停下来,找律师,别再说话。

十、蒋亚平律师联系方式 

蒋亚平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学法学院背景 / 

执业证号:11101201210383307

手机 / 微信:13910710282

邮箱:13910710282@jingsh.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 京师律师大厦

专注: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执行异议与确权、最高法 / 最高检申诉再审、重大民商事争议。

本文为普法与风险告知,不构成具体案件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案件结果承诺。介绍贿赂、行贿共犯、受贿共犯、利用影响力受贿、斡旋受贿的界限,必须结合聊天记录、资金流向、笔录、主体身份、通谋证据、程序阶段单独判断。

涉嫌职务犯罪时,请勿删改证据、请勿串供、请勿通过非正规渠道“找关系”。

道不清,线先乱;法不牢,人先陷。

介绍贿赂案里,最先救你的,不是关系,是早点遇见一个敢对你说“别再说话”的律师。

—— 蒋亚平律师 · 道法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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