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法并举,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
2026-10-23北京专门处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律师
私分罚没财物罪:单位集体分钱,
何以沦为职务犯罪?道法并举,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
作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蒋亚平律师
在监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当中,有一类案件常常让当事人深感委屈、难以理解:明明是班子集体开会研究、以单位名义发放,钱分给单位多名工作人员,没有某一个人单独中饱私囊,大家都以为只是违规发放福利、属于违纪问题,最后却被以私分罚没财物罪立案调查、移送起诉。
很多当事人在被留置、讯问的时候反复问同一个问题:钱不是我一个人拿的,是集体决定、人人有份,为什么这是犯罪?
这也是私分罚没财物罪最容易产生认知误区的地方。它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交错缠绕,罪与非罪、违纪与刑事、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极其微妙。同样一笔资金,认定角度稍有不同,结局天差地别:有的案件最终认定只是违反财经纪律、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有的案件直接认定刑事犯罪,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丢掉公职、留下案底,个人和家庭都承受难以挽回的冲击。
作为长期办理监察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律师,我在办案中一直坚持一个理念:道法并举。
“法”,是刑法条文、证据规则、犯罪构成要件,是刚性的法律标尺,所有辩护意见都必须扎根在证据与法律之上;
“道”,是案件背后的治理背景、单位管理制度漏洞、案发成因、情理尺度,是司法办案当中对公平、适度、罚当其罪的价值追求。二者不可偏废,只谈法条容易机械生硬,只讲情理又脱离刑事办案的底线。
今天我们结合刑法规定、监察办案思路、实务裁判规则,把私分罚没财物罪讲透,同时拆解这类案件的辩护突破口,给正在经历调查、面临追诉的当事人和家属一个清晰参考。
一、先看懂罪名:刑法上的私分罚没财物罪到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很多人读这条法条,一眼扫过去抓不住重点,我们把核心要件拆开:
第一,主体特殊,仅限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这是本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最核心的区分之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范围更广;而私分罚没财物罪,主体限定在两类单位:司法机关,比如法院、检察院、公安;行政执法机关,市场监管、交通、文旅、生态环境、城管等拥有行政处罚、罚没权限的机关。普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一般不能构成本罪。
第二,犯罪对象是应当上缴国库的罚没财物。
何谓罚没财物?行政执法、司法办案过程中,依法罚款、没收、追缴的款项、物品。这些财物,法定归属是国家,必须上缴财政、进入国库,单位本身没有支配、截留、分配的权利。
实务当中常见:罚款收入、没收的违法所得、扣押后应当没收处置的财物、罚没款衍生的利息、处置罚没物品之后变现的款项。
这里有一个高频争议点:这笔钱到底是不是 “应当上缴国库的罚没款”?这笔钱的性质认定,往往就是全案第一道防线。如果资金本身不属于法定必须上缴的罚没财物,那么从根源上就不符合本罪的对象要件。
第三,行为方式: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
“以单位名义”,通常体现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开会记录、财务统一走账、分配范围面向单位内部一定群体,不是少数几个人私下密谋、秘密瓜分。这也是它和共同贪污最典型的区分特征。
贪污,大多是少数人共谋、秘密占有,分得范围小、隐蔽性强;私分罚没财物,往往具有一定公开性,有单位决策程序,多人分得。
但这里一定要提醒一个巨大的认知陷阱:有集体会议记录、多人分钱,不等于一定就是私分罚没财物罪;反过来,集体研究,也不能天然免责。很多当事人最大的误区就是:班子开会了,就是单位行为,不算个人犯罪。但刑法明确,符合要件的,依然要追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立案门槛:数额较大。
按照现行职务犯罪追诉标准,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很多单位一笔一笔截留、分批发放,每次金额不大,日积月累叠加起来,很容易跨过追诉红线。
二、实务最容易混淆的三组界限,也是辩护核心阵地
在我办理的多起同类案件当中,控辩交锋,几乎全部集中在定性区分上。很多案子,证据本身没有太大争议,争议就在 “定哪个罪名,或者是不是仅仅违纪”。
1. 是违纪违规发放补贴,还是刑事犯罪?
这是家属和当事人最关心的一层边界。
不少单位长期存在历史惯例:罚没款上缴之后,财政返还一部分工作经费;或者单位自行截留部分款项,用于加班补助、外勤补贴、办案奖励。在过去管理宽松的阶段,部分地区行政执法单位普遍存在类似操作。
但纪律、财政制度不断收紧之后,旧惯例不再合法。这里就要区分两层:
一种情况:资金来源不是罚没款,是财政拨付的专项工作经费,单位在没有明确政策依据的情况下,超标准发放津贴补贴。这类行为,多数定性为违反财经纪律,党纪政务处分,不构成刑事犯罪。
另一种情况:直接截留本应上缴国库的罚没款,不上缴、不入财政账户,直接拿出来给大家发放,达到数额标准,就落入私分罚没财物罪的评价范围。
办案机关审查时,重点看资金源头、资金流向、是否完成上缴国库程序、有没有财政批复。这也是辩护律师第一时间要核查财务凭证、罚没台账、上缴回执的原因。
2. 私分罚没财物罪 VS 私分国有资产罪
二者法条放在一起很像,量刑标准一致,很多办案文书中也容易混淆。简单一句话区分:
资金是罚没财物,主体是司法、行政执法机关 → 优先考量私分罚没财物罪;
资金是其他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国有单位自有资金 → 一般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罪名不同,犯罪构成、证据审查重点不一样。如果办案机关罪名定性错误,辩护律师依法提出此罪彼罪的意见,会直接影响案件走向。
3. 私分罚没财物罪 VS 共同贪污
这是职务犯罪辩护当中最难、价值最高的辩点。
同样是国家工作人员分公款,为什么有的定私分,有的定贪污?
裁判的核心判断要素:分配范围是否具有广泛性、分配是否相对公开、是不是以单位名义决策、是否符合单位内部习惯。
如果只是几名班子成员私下商议,把罚没款少数人瓜分,不向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发放,隐蔽操作,即使有简单会议记录,司法实践当中很容易认定为共同贪污。贪污量刑明显重于私分类犯罪,这个区分,直接关系刑期轻重。
举一个实务当中的典型情形:
某执法大队,大队长、副队长几个人商量,截留罚没款,只分给班子几个人,一线执法人员没有份。这种情形,很大概率往贪污方向认定。
与之对比:单位班子开会,决定截留罚没款,全队在岗人员,按照统一标准人人都发放,有发放清单,全员领取。这种,才更符合私分类犯罪的特征。
当然,这只是参考思路,不是绝对公式,最终仍然要结合全部证据综合判断。
三、这类案件,监察调查阶段,是辩护黄金窗口期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有一个误区:监察阶段律师不能介入,只能等移送检察院。
需要明确:监察调查阶段,律师虽然不能阅卷、会见模式和普通刑事案件不同,但法律意见、沟通工作、定性辨析,恰恰是这个阶段价值最大。
一旦调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调查机关已经形成完整调查报告、固定全部言词证据和书证,后续想要改变定性、争取不移送起诉,难度会成倍上升。
私分罚没财物案件,证据链条通常由这几部分构成:会议记录、班子谈话笔录、财务凭证、罚没票据、上缴国库记录、银行流水、发放签收表、涉案人员询问笔录。
办案人员最先形成的判断,往往来自书面材料和谈话笔录。当事人在留置期间的供述,对后续定性影响极大。很多当事人因为不懂法律,笔录当中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表述,等到律师介入时,证据已经固化。
我坚持道法并举的办案思路,落实到这类案件当中,是这样开展工作的:
第一,“法” 的层面:梳理全案资金流水,逐笔核对每一笔款项性质,区分哪些是应当上缴的罚没款,哪些是财政返还经费,剔除不属于本罪对象的金额;核对追诉数额,区分哪些是在追诉时效之内,哪些超出时效;逐条核对证据,审查笔录、书证之间有没有矛盾,有没有事实认定偏差,厘清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范围,避免扩大追责范围,不该追责的人员不被纳入。
第二,“道” 的层面:客观梳理案发背景,了解当地同类单位过往管理惯例、财政管理制度历史沿革、单位办案经费保障不足的现实困境。不是为违法行为辩解,而是客观向办案机关呈现案件全貌,让监察、检察机关看到,案件并非出于个人贪利,而是长期制度缺口叠加认知偏差导致,区分主观恶性大小,为后续争取从轻处理、不起诉、缓刑奠定基础。
这里也要坦诚提醒:道法并举,不是 “人情勾兑”,更不是承诺摆平案件。所有沟通,都建立在事实、证据、法律框架之内,有理、有据、有节,守住律师执业底线。
四、家属最关心:案件进入程序之后,可以争取哪些处理结果?
结合同类判例,在证据、情节有利的前提下,辩护的目标分层设置:
最优目标: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对于情节较轻、数额刚达标准、主观恶性小、主动退缴全部涉案款项、认罪认罚、有自首坦白情节的案件,存在相对不起诉空间。不起诉意味着不再移送法院审判,不留案底,保住公职的可能性最大。
次一级目标:起诉到法院之后,争取定性稳定在私分罚没财物罪,不改变为贪污;争取缓刑。
兜底目标:在无法无罪、不起诉的情形下,精准核减涉案金额,区分责任大小,区分主从,争取从轻量刑。
有一个动作,几乎所有这类案件都会涉及:退赃。及时、足额把私分的款项全部退缴,是认罪悔罪、降低危害后果的重要情节,对从轻处理至关重要。但退赃不等于自认构成犯罪,退赃的时机、表述方式,同样需要专业把控,避免不当自认。
五、写给正在经历案件的公职人员和家属:几个重要忠告
第一,不要凭过往经验判断对错。很多老执法人员,多年来都是按照老惯例办事,惯性认为单位集体研究就没有问题。财政制度、监察政策、刑法适用标准一直在更新,旧惯例不等于合法。
第二,不要盲目认罪,也不要一味抗拒调查。盲目认罪,会错失定性辩护机会;一味抗拒,又会丧失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最好的方式,尽早委托专业职务犯罪律师,在律师指导下客观、规范应对调查。
第三,分清案件的风险边界。本罪追责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普通领取款项、只是被动领取福利、没有参与决策、没有参与资金截留谋划的基层工作人员,很多情形下不属于追责范围,这也是辩护当中需要厘清的责任边界,避免追责扩大化。
结语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典型的 “认知型职务犯罪”。很多涉案人员,本身并不是贪婪逐利之人,是在单位管理漏洞、经费保障不足、旧有工作习惯叠加之下,一步步踏入刑事红线。这也是为什么办理这类案件,不能只冷冰冰抠法条,而要坚持道法并举。
法律划定不可逾越的红线,是 “法”;司法追求罚当其罪、兼顾情理与治理现实,是 “道”。二者相融,才是职务犯罪辩护应有的尺度。
职务犯罪一旦启动监察调查,对一个人、一个家庭的冲击是颠覆性的。公职、名誉、自由,都悬于案件定性与证据认定之间。窗口期短暂,每一步应对都至关重要。
蒋亚平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律师,长期专注监察类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私分类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坚持道法并举,深耕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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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普法分享,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每个案件证据、情节各不相同,具体辩护方案需要结合卷宗材料单独研判。【AI辅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