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抗诉纠正错误判决的例证
2019-06-20北京专门处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律师
再审抗诉纠正错误判决的例证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著名再审抗诉律师蒋亚平认为:无论是律师还是当事人,面对再审案件,无疑都会反复纠结何种思路才能最终获得改判 ,面对一段时间以来,冤案、错案的出现一度引发人们沉重的反思。因为原错,一审改变起诉,二审改判一审,再审改判二审,错误得以纠正,真相得以还原,正是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佳风景。这些冤案、错案,有的关乎公民的生命或者人身自由,有的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给当事人自身带来了无尽的灾难。生命不可能重来,自由不可能用金钱买到,一起冤案可能毁掉一个企业,一起错案可能让一个人付出生命或者自由的代价。尤其严重的是,冤案、错案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会让人们质疑司法的权威,如同江河的水源一样,如果源头污染了,带来的是整个社会的灾难,毕竟,公平、正义是需要体现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之中。
公平正义,责任当下,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错误的判决,有甚于十次犯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错必纠是促成公平正义的重中标志。
这些案例经历不同的法官裁判、历经不同的审级,或从有罪到无罪,或从重罪到轻
罪,或从罪重到罪轻,当事者从死亡获得新生者有之,企业从濒临倒闭到重振雄风者有之。彰显了人民法院自我纠错的勇气和公正,凸显了改判案件辩护人或代理人的法治风骨、业务能力,得到了委托人及执法机关之认可。其既可以总结有关执法人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其他程序等方面存在的瑕疵,也可以看到北京律师的辩护词、代理词所展现的理论深度、操作技能、责任担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
对执法者和司法实践参与者的期望和要求。古今中外,民主与法治,相生相依,不可或缺。面对现实中纷繁复杂各类案件,浩如烟海的各项法律、法规,执行和实施,尤为根本。再健全的法律,都是需要人来实施,营造公平、正义的氛围,凸显重要。
关于对现实中的冤案、错案的反思
面对一段时间以来,冤案、错案的出现一度引发人们沉重的反思,譬如在刑事案件中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这两个分别发生在1994年、1996年的强奸杀人案,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被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10年后意外发现了“真凶”,2016年、2014年,再审法院分别撤销原判决,改判聂树斌、呼格吉勒图无罪,正义得到了伸张,可生命无法重来;刘忠林故意杀人案,发生在1990年,一、二审法院判决刘忠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刘忠林经历漫长的申诉,终于在被关押25年后,获得自由,冤案、错案给他们带来的二十几年的人身自由的枷锁乃至生命的代价;民事案件中,某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一方赔偿另一方近5000万元,二审改判不赔分文,最高法院再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某高级法院的某土地转让案件,一审分文不必赔偿,终审判决一方赔偿另一方上亿元,并支付近5000万元利息;北京涉及某医药公司控制权案件,原判归甲方,终审归乙方。一审、二审或再审判决乾坤大挪移,出现了根本性的改判。
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正义从来不会缺席,而只会迟到”(休尼特)。改判案例,涉及刑事、民事中的众多领域,在刑事案例中,有暴力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类型;民事案例中,有家事纠纷、劳动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公司股权纠纷、金融纠纷及土地、建筑、房产纠纷。:“改判案例不仅对律师办案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对公检法办案机关亦有重要借鉴意义。”著名民法学家崔建远更是认为“她填补了法律文献上的空白”。《民主与法制》周刊总编辑刘桂明在评价改判案例的出版时将其概括为“量、亮、良”三个字。“改判案例”的第一次。它像一面镜子,照耀着以往司法实践的曲直,它又像一把尺子,在度量着人心的价值取向。改判案例,有其深刻的历史意义,错误与正确、是非曲直,自有公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正确地认识和看待错误,是进步的标志,也符合我国“有错必纠”的法律基本原则。
法治中国建设需要的不只是停留在理论上,更需要现实中一步一个脚印地去实践。特别是握有生杀予夺之权的机关,总结以往成功的经验和吸取错误的教训,成为每一位执法者的必修课。对于公、检、法机关来说,改判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公安、检察机关的案件材料,各级法院一审、二审、再审乾坤逆转式的判决,透过这些案例的正确与错误的认定,检视自身、汲取精华,提高办案人员的水准、能力,对于贯彻“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对于四级二审、再审制度,弘扬司法体制内部的正能量,都具有特别的意义。每一位警官、每一位检察官和每一位法官,他们出于对法律的执著和坚守,正一步一步地筑起公平和正义的天平,他们的执法和办案水准、他们的良知正一点一点地影响着中国法治的进程,“有错必纠”、有错必改,避免或减少冤案、错案是我们期待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当前的司法责任制:“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就是在实践中对司法人员最实质的约束。因为“公平正义是人们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表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更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
改判案例将诉讼纷争中律师的诉讼策略、办案技巧、全文的代理词、辩护词,在刑事和民事这两个社会中涉及量最大的不同类型的改判案例展示给世人,以往,各级法院的判决书可以轻易找到,但辩护词、代理词是律师诉讼经验、诉讼水准的重要标志,律师的辩护词、代理词基本不对外公布,特别是改判案例中,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与二审有着根本性的差异,在激烈的矛盾冲突中,律师全文的辩护词、代理词较之普通案件的立论、辩驳会比较精彩,将这样的辩护词、代理词公之于众,显示了北京律师的胸怀和兼收并蓄的风貌。当前的律师业务越来越趋向专业化,每位律师都不可能再像以往万金油似的“全能”,改判案例对于刑事、民事诉讼律师以及非诉讼律师来讲,都极有借鉴和参考价值。在刑事、民事两个大类改判案例中,办案律师倾其所能,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勇于直陈、敢于亮剑,展示了办案律师的聪明和智慧、知识和专长,他们与二审、再审法官,共同书写了一个个动人的故事!堪称是青年律师办案的宝典,亦是各专业领域律师们学习、参考的工具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调公平、正义,呼吁全社会尊法、知法、懂法。可现实中,对于公民、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怎么去做才是依法,如何去做才是守法?对于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正确与错误,没有专业的鉴别能力,只能是盲从!改判案例,告诉了他们什么是正确、什么是错误!现实中,为什么会出现聚众冲击政府机关者?为什么会有依靠刀枪棍棒了结事端者?为什么会有败诉后不断申诉、信访、请愿者?……概因他们对法律的指引作用缺乏了解,才导致了错误行为的产生。现实中,由于我们国家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分门别类的各种法律太过广博,不同的人或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不可能对相关法律懂得很多,理论上的学习若无基础,会勉为其难。生动的形形色色的改判案例,可以让他们形象地理解和懂得正确与错误的划分,进而,知道什么事情可为,什么事情不可为。
改判案例本身是一大亮点,重案组律师们的其他重大、复杂案例,同样是一个亮点,这是除改判案例以外,给广大读者的又一新的贡献。此次改判案例,缩编成法律故事,就是拟通过这些典型的改判案例中的错判得以纠正,正义得到了伸张,使得司法机构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避免重蹈覆辙;让律师借鉴和参考;让社会上的广大民众,看到中国司法中“有错必纠”的希望,同时起到普法的作用,让中国司法的正能量可以广泛地传播。
一段时间以来,对于冤案、错案,谈虎色变,不敢说、不能说,对于改判之类的说法,尽可能回避之。但当前的司法环境有了很大改观,“治大国如烹小鲜”,任何社会的发展都需要法律去规范,都需要统一的秩序,都需要有共同的信仰,法律即是我们统一的信仰,需要全社会一体遵循。从远古时代,氏族部落的同态复仇,到春秋战国时代管仲提出的依法治国,到盛唐时代的刑法治,再到如今,“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中国特色的法治时代的理念已深入人心。
党的十九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强化司法民主和司法监督,错案终身责任追究,推进阳光执法等等,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律师们办案的实践过程中,深切感受到了公、检、法等司法部门有重大的转变,依法办事、讲究程序、注重实体、关注公平、公正等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后,司法体制内部,形成了良好的严格依法、认真执法的氛围,这样的趋势继续延续下去,将会是中国司法机构的福音,是国家的福音,是社会的福音。改判案例的出版,进而同《民主与法制》周刊将改判案例缩编成法律故事,让更多的人能够读懂这其中的故事,让更多的人知法、懂法、用法,北京律师,不只是在为自己的当事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帮助,不只是为他们代理诉讼、仲裁,也在为社会公益奉献着他们的爱心,担负着只有律师才能担负起的社会责任,重案组的全体律师,在此次编写改判案例的过程中,没有领取分文稿酬和编审费用,并且花费了大量个人的工作时间、业余时间甚至牺牲了很多的节假日。但我们深知,法律实践的过程中,还会有很多需要研究的领域去探讨和发掘,还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身体力行,改判案例作为北京律师理论探讨过程中的一个新的起点,更是砥砺我们重案组成员在现实中办好每一个具体刑、民案件,前行的一股动力和能量。
但愿,改判案例能给司法机构以借鉴和参考;但愿,改判案例能给律师界以学习和补充;但愿,改判案例能在社会起到普法的效应;但愿,公、检、法机关同律师、同社会各界一道,奏响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乐章。改判案件的特点在于通过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重新剖析,改变原有的错误判决,还原真相。而无论是二审还是再审,核心就是改判。那么,如何实现改判呢?从刘某故意杀人案、邓某合同诈骗案再到李某受贿、单位受贿案,常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等等。无论是“证据不足”“定性错误”,还是“罪刑不相当”等各种原因,改判之途从来都艰难异常,每个案件的成功改判都凝结了无数人的心血。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实践。”有些规定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这都需要律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案例一】(一案三判):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1)民提字第104号
1.一审判决(济南市历城区法院)
裁判要旨:依据合同不能确认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法院可以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应以定额价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本案因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揽该工程的相应资质,故仅支持定额计价中的直接费部分。
裁判依据:(1)鉴定机构按市场价结算方式出具的鉴定结论缺乏较充分的工程同期材料、人工、机械等工程造价主要构成要素的市场价格资料作依据,不予采信。
(2)定额是按工程类别确定取费标准。双方争议的工程属一类工程,环盾公司不具有承揽此类工程的施工资质,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环盾公司有欺诈行为,故仅支持定额计价中的直接费部分。
2.二审维持(济南市中院)
3.再审改判(检察院抗诉)山东省高院
裁判要旨:本案应以工程定额计价鉴定的整体工程造价(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作为结算价款。
裁判依据:建设工程价值就是整体价值,也即建设工程的完整造价。合同无效后,如施工方只能主张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直接费,则施工方融入建筑工程中的间接费、利润及税金就被发包方获得,这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不符,对施工方不公平,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原则。因此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以工程定额计价鉴定的整体工程造价(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作为工程结算价款。
4.再审再次改判(最高院)
裁判要旨:本案不适用定额计价,应以市场价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裁判依据:首先,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筑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是完成一定计量单位产品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资金消费的规定额度,是政府指导价范畴,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作出以定额价作为工程价款的约定时,一般不宜以定额价确定工程价款。
其次,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没有考虑企业的技术专长、劳动生产力水平、材料采购渠道和管理能力,这种计价模式不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
再次,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此外,本案所涉钢结构工程与传统建筑工程相比属于较新型建设工程,工程定额与传统建筑工程定额相比还不够完备,按照钢结构工程造价鉴定的惯例,以市场价鉴定的结论更接近造价成本,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就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本案所涉工程不属于政府定价,因此,以市场价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不仅更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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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著名再审申诉律师 :蒋亚平[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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